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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听课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次数: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关于印发听课制度的通知》(山医校发〔202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听课范围

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所有课程。以全部教师为主要听课对象。课堂形式可以是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也可以是公开课、观摩课等。

二、 听课人员与听课时数

(一)管理人员

    院长每学期督导听课不少于8学时,副院长每学期督导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二)教研室主任

    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位教师每学期督导听课不少于2学时。

(三)专职教师

    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学期不少于5学时,高级职称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四)新教师指导教师

    新教师指导教师每学期对所指导的教师督导听课学时不少于8学时,并及时予以反馈和指导。

(五)新入职教师

    第一学年内须系统听完1-2 门课程,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三、听课要求

( 一)听课时,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授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 二)听课人员须提前进入课堂,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授课教师。

( 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 四)督导听课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及思政课程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表。(见附件 附件.docx)。

( 五)督导听课后应及时反馈。

四、 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每学期第18周末,将听课记录本交6411审查建档。

   (二)对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汇总梳理听课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听课人员的意见建议,并于新学期开学初和期中教学检查时,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三)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听课结果将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之一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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